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罚〔2022〕2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华茂硅基材料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陈天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一:现场检查记录:9.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合格证。违法事实二:现场检查记录:10.部分压力表等特种设备逾期未检;11.生产车间随机抽查配电箱,无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此项为重复出现问题);12.该企业一期应急池无法涵盖台包浇筑区域;13.该企业一期控制室出水管总流量显示异常;14.该企业一、二期中控室无一氧化碳报警器,二期无一氧化碳监测报警系统;15.该企业一期控制室炉底探温一处显示异常;16.该企业二期堆煤库房无任何消防设施;17.该企业一、二期在应急出口处堆放货物,且货物堆垛过高;18.该企业二期存在皮带轮无保护罩。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勘验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项、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的规定,拟对新疆华茂硅基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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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