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罚〔2022〕2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企业人民币70000.0元、主要负责人人民币6000.0元 |
处罚依据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昭苏金地亚麻有限公司(赵建华) |
负责人姓名 | 赵建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2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一:企业作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仍未竣工验收(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导致未竣工验收)。违法事实二: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目前企业依旧采用自然沉降为主的巷道式重力沉降除尘方式;目前企业正压式除尘仍然未安装使用锁气卸灰(2处)、火花探测熄灭(2处)、风压差监测(2处)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在20区内的所有电器未满足防爆(5处)要求。共12处安全隐患。主要证据有:执法视频1个、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昭苏金地亚麻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主要负责人赵建华作出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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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