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4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罚〔202224

处罚类别

罚款企业人民币70000.0元、主要负责人人民币6000.0

处罚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昭苏金地亚麻有限公司(赵建华)

负责人姓名

赵建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2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一:企业作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仍未竣工验收(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导致未竣工验收)。违法事实二: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目前企业依旧采用自然沉降为主的巷道式重力沉降除尘方式;目前企业正压式除尘仍然未安装使用锁气卸灰(2处)、火花探测熄灭(2处)、风压差监测(2处)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在20区内的所有电器未满足防爆(5处)要求。共12处安全隐患。主要证据有:执法视频1个、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昭苏金地亚麻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主要负责人赵建华作出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