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支罚〔202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项,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欣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童庆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6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新疆欣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限落实〔(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责改〔2022〕第(109)号〕,第6、7、8项未按时限整改完成到位。 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拟新疆欣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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