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2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张贤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29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伊犁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未完成,擅自投入生产;无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年度2022年培训计划与实际不符,抄袭建筑项目部,新进人员未落实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三)项规定,拟对伊犁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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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