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1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2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50000.0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四)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张贤平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9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伊犁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未完成,擅自投入生产;无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年度2022年培训计划与实际不符,抄袭建筑项目部,新进人员未落实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三)项规定,拟对伊犁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