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1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三)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山东天鹅棉机设备责任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陆松辉、蔡兵兵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17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山东天鹅棉机设备责任有限公司存在:一是64团棉花加工厂技改项目施工单位山东天鹅棉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施工人员三名登高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一名电焊工无焊工证;二是67团棉花加工厂技改项目施工单位山东天鹅棉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一名登高作业人员、一名电工、两名焊工均未持证上岗(合计8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是施工现场多处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部分开关箱内无漏电保护和接地,电焊机使用不符合“一闸一机一保护”,电缆随意敷设在地面,未经任何保护措施;四是登高作业不规范,作业面脚手架未满铺,安全绳低挂高用;五是检维修区域地面地坑均无临边防护和安全标识;六是现场动火作业未配备消防相应设备。以上违章作业多人参与且现场负责人未加以制止。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项规定,拟对山东天鹅棉机设备责任有限公司作出1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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