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0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20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项,第九十九条(四)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许举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7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析车间洗眼器未投用2022428日高处作业票,作业人冯友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操作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项规定,拟对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