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2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项,第九十九条(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许举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27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析车间洗眼器未投用、2022年4月28日高处作业票,作业人冯友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操作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项规定,拟对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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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