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3号 | 张兴兰 | 2022年6月21日8时53分,执法队员接到绿化公司举报,反映岳麓山南路交和谐路天一城建材广场商户经营者盗用城市供水。 该行为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的规定。 最终对张兴兰作出罚款100元(大写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4号 | 察布查尔县宏运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金永奎 | 2022年7月1日18时48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5358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岳麓山路,该车车身不整洁,存在抛洒隐患。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察布查尔县宏运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5号 | 伊犁永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徐革飞 | 2022年6月27日23时5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新F61071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混合料行驶在可克达拉大桥,密闭包扎不严造成泄露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犁永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4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6号 | 乌鲁木齐市八方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代永强 | 2022年6月28日0时4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新AC0199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混合料行驶在可克达拉大桥,密闭包扎不严造成泄露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乌鲁木齐市八方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5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7号 | 伊犁同创运输有限公司 | 周贤龙 | 2022年6月30日12时0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55345重型自卸货车在岳麓山路装载清运建筑物料,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犁同创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6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8号 | 伊犁同创运输有限公司 | 周贤龙 | 2022年6月30日12时05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63096重型自卸货车在岳麓山路装载清运建筑物料,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犁同创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7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9号 | 伊宁市鸿旭运输有限公司 | 杨文中 | 2022年7月5日12时32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61723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混合料行驶在湘江东路交岳麓山南路,密闭包扎不严造成泄露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宁市鸿旭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8 | 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20号 | 可克达拉市福运运输部 | 崔福军 | 2022年7月5日12时32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Q26732、新B56152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混合料行驶在湘江东路交岳麓山南路,密闭包扎不严造成泄露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可克达拉市福运运输部作出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2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简易程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