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5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15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项,九十九条(二)(三)(四)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张进洪

处罚决定日期

2022725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是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消防水池液位计损坏;油温无高温连锁停机、油压无低压连锁停机;焦油装车处无装料切断阀连锁;煤气鼓风机轴瓦温度无高温连锁;电捕焦油与氧含量在线分析未连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项,九十九条(二)(三)(四)项规定,拟对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0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