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1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项,九十九条(二)(三)(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张进洪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25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是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消防水池液位计损坏;油温无高温连锁停机、油压无低压连锁停机;焦油装车处无装料切断阀连锁;煤气鼓风机轴瓦温度无高温连锁;电捕焦油与氧含量在线分析未连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项,九十九条(二)(三)(四)项规定,拟对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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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