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统罚字〔2022〕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张吉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26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统计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检查该企业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调查表发现,2020-2021年企业累计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06023万元,通过票据验证检查核实数为11827.56万元,差错数94195.44万元,差错率7.96倍。 经检查该企业2021年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B103-2表和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4-1表发现,2021企业B204-1表上工业总产值上报数493497千元,成本费用表B103-2表中上报主营业务收入仅20978千元,且无产成品期末期初差额,按收入验证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产成品期末库存-产成品期初库存)为20978千元,差错数472519千元,差错率22.5倍。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拟对新疆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事项((师市)统罚字〔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