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三)
序号行政处罚文书号当事人名称负责人处罚事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1可城罚决字〔2022〕第007号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利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师市住建局“五一”前安全生产检查第一督导检查组对第四师六十四团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临时用电未按照“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设置,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条。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最终对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84元(大写伍仟伍佰捌拾肆元)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可城罚决字〔2022〕第016号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伍斌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师市住建局“五一”前安全生产检查第二督导检查组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学府华庭房屋建设一期工程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车库深基坑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就施工建设。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最终对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学府华庭房屋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曹伍斌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可城罚决字〔2022〕第017号新疆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胜利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师市住建局“五一”前安全生产检查第二督导检查组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学府华庭房屋建设一期工程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车库深基坑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理单位职责。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最终对新疆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学府华庭房屋建设一期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负责人作出韩胜利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可城罚决字〔2022〕第018号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欣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师市住建局“五一”前安全生产检查第二督导检查组对第四师69团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站与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危大工程未进行施工监测。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最终对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第四师69团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站与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负责人罗欣作出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可城罚决字〔2022〕第019号戍强项目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甜甜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师市住建局“五一”前安全生产检查第二督导检查组对第四师六十九团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站与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后期调查过程当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相关管理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最终对戍强项目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第四师69团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运站与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李甜甜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可城罚决字〔2022〕第020号中创城投有限公司新疆建筑安装分公司周生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对可克达拉市交通安全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后未按要求及时恢复道路原状,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最终对中创城投有限公司新疆建筑安装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可城罚决字〔2022〕第023号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强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师市住建局质监站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博懋学府官邸住宅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在未取得2号楼、5号楼二层构造柱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试件试验检测合格报告,就对2号楼、5号楼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最终对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893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玖拾叁元)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可城罚决字〔2022〕第024号苗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师市住建局质监站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博懋学府官邸住宅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在未取得2号楼、5号楼二层构造柱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试件试验检测合格报告,就对2号楼、5号楼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苗东作为项目总监,对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最终对苗东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