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简易程序一)
序号行政处罚文书号当事人名称负责人处罚事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1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1号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辉  2022年5月11日11时51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车辆擅自在昆仑山南路交滨河西路行驶。
  该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2号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荣  2022年5月11日12时18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67851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散装物料行驶在可克达拉市滨河东路,未密闭包扎。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3号可克达拉市滨兴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冶海军  2022年5月11日12时41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62877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散装物料行驶在可克达拉市滨河西路交昆仑山南路,密闭包扎不严,造成抛洒遗漏。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可克达拉市滨兴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4号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8日11时2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IB0148装载机铲斗端运工程机械未密闭造成液压油泄露污染城市道路。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5号伊犁金岗联运商贸有限公司希日买买提  2022年6月9日12时21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52130、新F70003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碎石料行驶在滨河路交乌孙山路,未覆盖密闭造成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犁金岗联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6号伊宁市大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沙尔山艾木  2022年6月4日17时5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34479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散装物料行驶在滨河东路,未覆盖密闭造成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四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宁市大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7号伊犁雄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浩  2022年6月9日23时3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54562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散装物料行驶在滨河西路,密闭包扎不严造成泄露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犁雄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8号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伊力巴依  2022年6月10日23时5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61049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混合料行驶在滨河西路,密闭包扎不严造成泄露遗撒。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09号新疆中核二一六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分公司王喜涛  2022年6月10日18时3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文旅小镇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破坏围挡,踩踏草皮,损坏城市花草。
  该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中核二一六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0号马成祥
  2022年6月11日15时20分,马成祥在乌孙山路交和谐路采摘杏子,造成树木损坏。
  该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禁止实施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掐花、摘果、折枝、剥皮、挖根、攀登”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的规定。
最终对马成祥作出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1号伊犁雄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波  2022年6月12日17时12分,通过调看视频监控,发现新F72016重型自卸货车在可克达拉市乌孙山南路交滨河西路抛洒砂石料,污染城市道路。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伊犁雄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可城当罚决字〔2022〕第1-0012号贺成龙
  2022年6月17日9时43分,执法队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可克达拉市牛华老阿婆串串火锅店员工在湘江东路美地壹號商业广场出口堆放生活垃圾。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贺成龙作出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