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二)
2022年四师可克达拉市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文书号当事人名称负责人处罚事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1可城罚决字〔2022〕第001号新源县双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师市住建局联合相关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新源县双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瓶装液化气充装站)现场发现7项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新源县双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终对新源县双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可城罚决字〔2022〕第002号可克达拉市华瑞液化气有限公司刘梦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师市住建局联合相关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可克达拉市华瑞液化气有限公司(瓶装液化气充装站)现场发现10项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可克达拉市华瑞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终对可克达拉市华瑞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可城罚决字〔2022〕第008号隆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见  2022年4月3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第一轮巡查暗访“回头看”第二督导组对第四师六十八团丽华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该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最终对隆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可城罚决字〔2022〕第014号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锋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师市住建局“五一”前安全生产检查第四督导检查组对第四师七十六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最终对新疆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自觉履行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