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3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13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20000.0

单位处罚115000万,个人处罚5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张智勇

处罚决定日期

202267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是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按现有资料,2021年可查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三是现场1个安全阀、2个压力表过期未检验;室内消火栓无法联动开启消防泵,消防控制柜无法设定在自动档;消防泵房1个压力表过期未检,联动控制器未投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拟对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115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张智勇做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