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1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单位处罚115000万,个人处罚5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张智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7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是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按现有资料,2021年可查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三是现场1个安全阀、2个压力表过期未检验;室内消火栓无法联动开启消防泵,消防控制柜无法设定在自动档;消防泵房1个压力表过期未检,联动控制器未投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拟对新疆锦宏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115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张智勇做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