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4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14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3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鸿坤光伏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马强

处罚决定日期

202267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伊犁鸿坤光伏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1.消防水池液位显示装置关闭;2.2号柜冷却水压,显示异常;3.1号炉变、2号炉变温度仪停用;4.消防联动控制柜显示故障,有火警报警灯亮,现场手报无法联动现场声光报警;5.消防泵房控制柜断电,未投入使用等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规定,拟对伊犁鸿坤光伏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