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1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鸿坤光伏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马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7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伊犁鸿坤光伏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1.消防水池液位显示装置关闭;2.2号柜冷却水压,显示异常;3.1号炉变、2号炉变温度仪停用;4.消防联动控制柜显示故障,有火警报警灯亮,现场手报无法联动现场声光报警;5.消防泵房控制柜断电,未投入使用等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二)(三)(四)项规定,拟对伊犁鸿坤光伏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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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