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四师卫公罚〔2022〕01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师卫公罚〔2022〕01号
案件名称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霍尔果斯市千美千惠化妆品店
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执法决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3500元罚款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