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8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18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0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第四师可克达拉天然气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王平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12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第四师可克达拉天然气有限公司新建技改项目建设无安全设施设计擅自施工并投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拟对第四师可克达拉天然气有限公司作出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