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文书号

当事人名称

负责人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1

可城管罚字〔2022〕第0001号

伊宁市洪武运输有限公司

曲建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城管巡查人员赵玉增、王聪12时16分巡查至滨河东路,发现新F-70853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在可克达拉市城区滨河东路,未按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伊宁市洪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壹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

可城管罚字〔2022〕第0002号

伊犁嘉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伟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城管巡查人员王聪、李强10时21分巡查至滨河东路时发现新F-61303、64071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在可克达拉市城区滨河东路,未对散装物料进行密闭、包扎造成泄漏遗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款第八项的规定,对伊犁嘉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壹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

可城管罚字〔2022〕第0003号

伊犁千鹿运输有限公司

阿布都热合曼·玉努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城管巡查人员发现车辆新F-60854重型自卸货车于2022年3月4日实施了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将建筑垃圾倾倒至可克达拉市乌孙山南路南侧尽头西面空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现对伊犁千鹿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壹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

可城管罚字〔2022〕第0004号

新疆道旭商贸有限公司

曲建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经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城市道路视频巡查时发现新F-65333重型自卸货车在2022年3月15日凌晨4时33分在运输散装物料(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包扎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对城市道路有污染隐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新疆道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贰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

可城罚决字〔2022〕第003号

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王兴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经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城市道路巡查时发现新F-6364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散装物料行驶在城市道路,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物料遗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现对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

可城罚决字〔2022〕第004号

和田市光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王守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经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城市道路巡查时发现新R-37985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散装物料行驶在城市道路,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物料遗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现对和田市光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

可城罚决字〔2022〕第005号

伊犁巨卓商贸有限公司

邓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凌晨1时59分,经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城市道路巡查时发现新F-64381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散装物料(沫煤)未采取密闭包扎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对城市道路有污染隐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伊犁巨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贰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

可城罚决字〔2022〕第006号

伊犁巨卓商贸有限公司

邓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凌晨1时59分,经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城市道路巡查时发现新F-66619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散装物料(沫煤)未采取密闭包扎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对城市道路有污染隐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伊犁巨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贰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

可城罚决字〔2022〕第009号

伊宁市百盈运输有限公司

李庆伟

2022年4月18日下午17时26分,伊宁市百盈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新F-64180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建筑垃圾等散装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伊宁市百盈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壹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0

可城罚决字〔2022〕第010号

伊犁强运商贸有限公司

杜柳林

2022年4月20日上午10时30分许,伊犁强运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新F-64106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砂石料等散装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伊犁强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贰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1

可城罚决字〔2022〕第011号

伊宁市正卓商贸有限公司

景宇卓

2022年4月21日12时30分许,伊宁市正卓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新F-62034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散装物料(砂石料)过程中,未对散装物料进行密闭措施且未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在可克达拉市赣江路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伊宁市正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2

可城罚决字〔2022〕第012号

伊犁强运商贸有限公司

杜柳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城管巡查人员赵玉增、王聪21时30分许巡查至滨河西路段,发现城市道路被污染,经指挥中心调取视频监控,系新F-64036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散装物料(砂石料)行驶在迎滨路上,未采取好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严重污染城市道路。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违反本法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伊犁强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壹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3

可城罚决字〔2022〕第013号

新疆宏远辰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王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城管巡查人员程乐、张奎、石翔、彭卓涛、郭旭东11时11分巡查至滨河交乌孙山路段,发现新F-62344重型自卸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新疆宏远辰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贰仟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4

可城罚决字〔2022〕第021号

伊宁市筑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王兴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城管巡查人员王聪、李强、石翔、郭函灵23时43分巡查至可克达拉大桥至滨河路路段,发现新F-61049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拉散装物料料,车厢后门未密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违反本法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伊宁市筑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叁佰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5

可城罚决字〔2022〕第022号

伊宁市迅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郭三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城管巡查人员王聪、李强、石翔、郭函灵23时07分巡查至可克达拉大桥至滨河路路段,发现新F-62479重型自卸货车拉运拉散装物料,车厢后门未密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违反本法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伊宁市迅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叁佰元整。

自觉履行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