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四)项、第一百零一条(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创融易捷能源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郑德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9 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是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投用带有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报警;二是卸油口、排气阀未见标识牌,现场操作规程未上墙;三是未建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清单不明确;四是安全培训记录简单,未达到员工全覆盖;五是站区内使用木棍充当量油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四)项、第一百零一条(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拟对伊犁创融易捷能源有限公司作出5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郑德富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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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