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5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5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5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四)项、第一百零一条(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创融易捷能源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郑德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9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是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投用带有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报警;二是卸油口、排气阀未见标识牌,现场操作规程未上墙;三是未建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清单不明确;四是安全培训记录简单,未达到员工全覆盖;五是站区内使用木棍充当量油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四)项、第一百零一条(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拟对伊犁创融易捷能源有限公司作出5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郑德富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