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8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8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17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一)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莫均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9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合格证;3.2021年安全生产投入不足;4.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绳;5.外包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入厂安全教育,未签订安全协议;6.使用钢丝绳不规范钢丝绳多处存在变形、拉丝,固定钢丝绳只用一个固定件;7.圆形电极堆放过高,无防止滚动的楔子;8.检维修作业使用电焊机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电焊机一次侧线长于5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拟对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作出21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莫均匀作出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