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2〕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17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莫均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9 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合格证;3.2021年安全生产投入不足;4.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绳;5.外包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入厂安全教育,未签订安全协议;6.使用钢丝绳不规范钢丝绳多处存在变形、拉丝,固定钢丝绳只用一个固定件;7.圆形电极堆放过高,无防止滚动的楔子;8.检维修作业使用电焊机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电焊机一次侧线长于5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拟对伊犁玖红硅业有限公司作出21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莫均匀作出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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