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9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9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37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三)(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宇硅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张肇钦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9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合格证;3.2021年安全生产投入不足;4.外聘人员高处作业1人无高处作业操作证,1人焊工操作人员无焊工证;;5.外包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入厂安全教育,未签订安全协议;6.生产车间室内消火栓箱部分损坏,箱内已无消防水带及消防水枪;7.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未设置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电缆未从配电箱预留孔引出,电缆未进行穿管保护,配电箱内带电体裸露;8.硅碇冷却池四周未设置应急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三)(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拟对新疆宇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23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张肇钦作出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