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0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10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47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一)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国鹏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谌晓文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9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合格证;3.2021年安全生产投入无相应印证材料;4.外包作业人员未签订安全协议;5.外聘人员高处作业5人无高处作业操作证,2人未系安全带;6.液氧储罐位置未在安全设施设计中体现,储罐出口设双切断阀,其中1个应为紧急切断阀,与实际不符,储罐安全阀、压力表过期,静电跨接不规范;7.生产车间成品堆放超高,使用自制双钩吊具;8.硅粉回收车间,硅液铸模区无应急池,车间后部变压器电缆铺设不规范,应地埋辅设引至变压器下部穿管引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一)项规定,拟对新疆国鹏科技有限公司作出24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谌晓文作出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