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1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1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2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中硅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罗贵丙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9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合格证;3.2021年安全生产投入不足;4.电极堆放过高,底部未设置可靠楔子固定;5.液氧储罐位置未在安全设施设计中体现,设计要求储罐上设置3个安全阀,出口设置1个安全阀,与实际不符。储罐出口设双切断阀,其中1个应为紧急切断阀,与实际不符,法兰处未按要求跨接,压力表、安全阀过期;6.一期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器处于关闭状态,消防泵控制柜断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拟对新疆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12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罗贵丙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