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17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17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66178.2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王平、李鹏

负责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7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第四师可克达拉天然气有限公司加臭剂储罐充装加臭剂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1名操作人员被碎片击中,经抢救无效身亡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拟对王平作出处以人民币51051.7元、李鹏作出处以人民币15126.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