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22〕2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22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三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可克达拉市嘉丰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王英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 23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115,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可克达拉市嘉丰市政服务有限公司69团项目部存在锅炉房控制室操作台多个重要信号数据失灵(炉膛温度、出水温度、炉膛负压、排烟温度等)、控制系统上相关联锁解除等重要安全仪表损坏及安全设备损坏未进行维护的问题。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市嘉丰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