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2022-002(职))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02(职)
案件名称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未张贴警示标识、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和定期检测案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伊犁恒森木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四)(八)项。
执法决定警告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