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2022-001(职))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01(职)
案件名称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开展有效的职业危害因素现状评级和定期监测案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新疆一和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
法律依据《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八)项
执法决定警告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