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8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支罚〔202113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宏远公司三分公司61团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厂一标项目部

负责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执法部门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业人员电焊场作业人员许素广无证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