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7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支罚〔202112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66团金粱子大门粉刷工程(来德志)

负责人姓名

来德志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3

执法部门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