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应急支罚〔2021〕1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66团金粱子大门粉刷工程(来德志) |
负责人姓名 | 来德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3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