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3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应急支罚〔202110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和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霍尔果斯亿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张建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

执法部门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1.无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2.擅自关闭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设备。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二款和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和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