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17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123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5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四项、九十九条第一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可克达拉市新克达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陈日鹏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 11 7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1日,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可克达拉市新克达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四车间现场违规堆放高度易燃化学品(油墨),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2、危险化化学品和成品油的存放和使用未建立专门的库房和相应的使用制度;3、车间生产、成品等车间未分割,且不符安全防火要求;4、现场电线线头裸露,存在触电风险;5、有限空间和高空作业票不符合规范要求;6、企业安全三级教育不符合要求;7、现场材料堆放过高,不符合安全要求;8、现场缺少安全标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四项、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可克达拉市新克达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25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