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1〕2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8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九十九条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昭苏县雪龙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胡实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 11月 3 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8日,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昭苏县雪龙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现场电焊工作人员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电焊工作、企业未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未建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厂区内安全标识不全、企业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昭苏县雪龙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处以人民币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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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