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2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120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6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九十七第六项、九十九条第一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源县顾恒沥青混泥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陈晓东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 11 3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30日,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源县顾恒沥青混泥土搅拌有限责任司企业未进行标准化创建工作、未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应急预案未备案、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现场管理混乱,脏乱差,气瓶随意堆放在储罐区内;企业安全标示缺失严重,未对全厂开展风险辨识,未对存在风险区域设置警示标示,尤其是设计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区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示。

处罚依据依据 九十六条、九十七第六项、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源县顾恒沥青混泥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