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卫医罚〔2021〕10号 |
案件名称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明达 |
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执法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8袋加1箱),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
执法主体名称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行政处罚事项(四师卫医罚〔202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