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四师卫医罚〔2021〕10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师卫医罚〔2021〕10号
案件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明达
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执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8袋加1箱),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