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1〕1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5000元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昭苏金地亚麻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赵建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 8月 25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操作人员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监护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