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市)应急罚〔2021〕1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430000元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七十二团分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黎笠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8月 25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违章指挥;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4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