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9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市)应急罚〔202114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89328

处罚依据

违反了 《安全生产》第九十二条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第九十二条项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 的规定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黎笠坚、韩勋华、章建军、李勇

负责人姓名

黎笠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825

执法部门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违章指挥;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第九十二条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第九十二条项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 的规定,拟对相关人员共作出处以人民币893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