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四师卫医罚〔2021〕04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师卫医罚〔2021〕04号
案件名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在可克达拉市宋强口腔诊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宋强
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执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罚款20000元整。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