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四师卫医罚〔2021〕05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师卫医罚〔2021〕05号
案件名称该场所使用口腔技工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可克达拉市宋强口腔诊所
违法事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执法决定罚款1500元整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