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四师卫医罚〔2021〕07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师卫医罚〔2021〕07号
案件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姜春钰
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执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