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应急支罚〔2021〕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李光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8月16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电焊工作人员无证上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款 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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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