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3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安监支罚〔 2021 〕3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吉盛木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王善吉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611

执法部门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隐患较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作出 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