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安监支罚〔2021〕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市耀成科技有限合伙企业 |
负责人姓名 | 池仁坤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20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无相关台账资料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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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