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四师卫医罚〔2021〕02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师卫医罚〔2021〕02号
案件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0年在家中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韩建波
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整及药品、器械1箱,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执法主体名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