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伊犁源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MA78517G2D
地址: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69团6连 负责人: 赵昌胜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日,2T/D豆制品项目开工生产,截止8月1日,生产豆皮25吨、豆腐60吨,消耗黄豆8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7月15日进行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期间处理废水约112m3,其中40m3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GSTR反应器环节设置的应急事故管道,绕过污水处理设施后续处理环节排放至厂区西北侧300米处排碱渠。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豆制品项目停产整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应急设施,应急设施未完善前主体项目不得投入生产,立刻对厂区西北侧300米处排碱渠内废水进行清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或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