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行政处罚事项(可克达拉市阳光美容美发沙龙)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师卫公罚【2019】000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可克达拉市阳光美容美发沙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相对人名称可克达拉市阳光美容美发沙龙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6541221971****1325
法定代表人姓名崔晓琳
处罚结果完全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5月16日
处罚机构第四师卫生局
处罚部门第四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第二分局
当前状态正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