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师市环罚决字〔2018〕21号
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6540266636464273
地址: 四师75团 法定代表人: 王超
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东北侧雨水排口有厂区内污水排到厂区外灌溉渠,细胞液废水观察井出水口布袋破损呈现大量白沫,沿灌溉渠检查发现渠道内有残存白沫,排向察汗乌苏乡草场沟渠内有大量的白沫,最终汇入特克斯河。现场采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污水化学需氧量(1500mg/l)和氨氮(14.6mg/l)超过排放标准(GB25461-2010间接排放COD:300mg/l、氨氮:35mg/l)。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10月 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市环罚告字〔 2018 〕2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行政处罚拾叁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