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师市环罚决字〔 2018 〕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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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四师67团 法定代表人: 郭建新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可克达拉分公司烘干塔项目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3年建成并投入生产,未编制环境影响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9月 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市环罚告字〔 2018 〕1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未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四师可克达拉市环保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刻停止生产 ;
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陆拾柒元壹角整(处罚金额 28667.10元=项目投资2606100元×1.1%)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