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行政处罚事项(霍城县英洁美发厅)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师卫公罚字【2018】第2002号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事由霍城县英洁美发厅尹洁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仍从事理发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相对人名称霍城县英洁美发厅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6541231968****6388
法定代表人姓名尹洁
处罚结果完全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6月29日
处罚机构第四师卫生局
处罚部门第四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第二分局
当前状态正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