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行政处罚事项(霍城县长青理发店)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师卫公罚字【2018】第2004号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事由霍城县长青理发店未按照规定设立消毒区,消毒设施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相对人名称霍城县长青理发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219211977****348X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秀清
处罚结果完全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6月29日
处罚机构第四师卫生局
处罚部门第四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第二分局
当前状态正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