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卫公罚字【2018】第2001号 |
处罚类别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
处罚事由 | 霍城县宏鹏酒店消毒间内标有的口杯清洗池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霍城县宏鹏酒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 6524231967****601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志鹏 |
处罚结果 | 完全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月15日 |
处罚机构 | 第四师卫生局 |
处罚部门 | 第四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第二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事项2(霍城县宏鹏酒店)